根據(j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見》(國辦發(fā)〔2015〕87號)、省委省政府《關于實施新時代“江淮英才計劃”全面夯實創(chuàng)新發(fā)展人才基礎的若干意見》(皖發(fā)〔2018〕34號)、省人社廳《安徽省博士后工作經費管理辦法》(皖人社秘〔2017〕199號)和市委、市政府《關于建設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打造創(chuàng)新之都人才工作的意見》(合發(fā)〔2017〕17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一、申請時間
每年根據(jù)當年度工作安排以文件通知形式進行布置。
二、申請程序
由符合申報條件的設站單位,向所在縣(市)區(qū)、開發(fā)區(qū)人社部門或市直相關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報市人社局,市人社局根據(jù)規(guī)定辦理相關手續(xù)。
三、資助項目
(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站資助和博士后進站補助
1.申請對象
(1)建站資助對象為:經國家、省批準新設立的國家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創(chuàng)新實踐基地)。
(2)進站補助對象為:國家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創(chuàng)新實踐基地)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員(以下簡稱博士后)。
2.申請條件
(1)申請建站資助的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須在建站一年內招收至少1名博士后。
(2)申請博士后進站資助的人員,須為企業(y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創(chuàng)新實踐基地)與國家級博士后科研流動站聯(lián)合招收的博士后。
3.資助標準
(1)省里分別按每站30萬元、15萬元標準資助給新增國家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創(chuàng)新實踐基地),省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創(chuàng)新實踐基地)晉升為國家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如已獲得過設站補助經費的不再重復享受。
(2)省里按每人10萬元標準資助給博士后。
4.申請材料
(1)《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設站啟動經費申請表》;
(2)《博士后申請表》、專家推薦信、《博士后進站審核表》、省博士后管理工作辦公室簽批的博士后進站批文、《聯(lián)合培養(yǎng)博士后協(xié)議書》、博士學位證書、身份證等相關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二)優(yōu)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獎勵
1.申請對象
國家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創(chuàng)新實踐基地)。
2.申請條件
經國家、省綜合評估為優(yōu)秀等次的國家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創(chuàng)新實踐基地)。
3.獎勵標準
省里按每站5萬元標準獎勵給優(yōu)秀等次設站單位。
(三)博士后研究人員生活補助
1.申請對象
國家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省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創(chuàng)新實踐基地)與國家級博士后科研流動站聯(lián)合招收的在站博士后。
2.補助標準
按照在站期間每人每年4萬元標準資助給博士后(資助期一般為2年,最長不超過3年)。
3.申請材料
(1)《合肥市博士后生活補助經費申請表》;
(2)省博士后管理工作辦公室簽批的博士后進站批文。
4.其他
博士后因故提前離站的,設站單位應及時將剩余經費退回。
(四)博士后科研活動項目經費資助
1.申請對象
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按規(guī)定招收、已辦理進站手續(xù)的從事科研活動的在站博士后。
2.資助標準
按照每個項目20-50萬元標準擇優(yōu)資助給博士后所在的科研工作站(單位)。
3.申請材料
(1)《合肥市博士后科研活動經費資助申請表》;
(2)博士后進站批文;
(3)項目任務書等相關證明資料;
(4)《合肥市高層次人才科研活動經費資助跟蹤問效表(個人版)》和《合肥市高層次人才科研活動經費資助跟蹤問效表(匯總版)》(該問效表僅由獲得上一年度合肥市博士后科研活動經費資助的人員所在單位報送)。
4.其他
博士后科研項目資助,由市人社局經專家評審等程序,按評審結果擇優(yōu)資助。項目完成后3個月內,完成項目結題評審(結題評審專家組須由4名以上同行業(yè)知名專家,3名以上科技、經信、人社等部門綜合管理專家組成),并向市人社局報送項目結題報告和經費使用情況說明。
博士后科研項目中途中止的,設站單位應及時將剩余經費退回。
四、博士后工作經費的管理與監(jiān)督
(一)博士后工作經費實行專項申報、逐項核實、單獨核算、??顚S?。實行預算管理,總額控制。
(二)博士后工作經費由市人社局撥付到設站單位。各設站單位對撥付經費要統(tǒng)一管理,單獨立帳,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同時依法接受審計部門審計。
(三)市人社局將會同市財政局不定期對經費使用等有關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本細則由市人社局負責解釋,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原《合肥市博士后經費資助使用實施細則(暫行)》(合人才〔2017〕10號)同時廢止。
轉載于:http://hfsrsj.hefei.gov.cn/5260/5549/zcwj/rsrc/201905/t20190522_27950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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